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对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内部法制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等新要求,市商务局制定出台《珠海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2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一是起草科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广泛调查研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企业家、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或者专家意见。二是起草科室根据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并附起草说明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三是政策法规科对文件草案的合法性提出审核意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文件起草科室提出建议。四条起草科室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草案作修改后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文件草案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材料。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有关单位的意见、其他有关材料基础上,增加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渠道。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市人民政府公报,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市商务局和市司法局网站。
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发布政策文本和政策解读,并送《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设在市府办)刊发。
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的纸质文本一式10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本。由市司法局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珠海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印发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