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我局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商〔2017〕269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商〔2019〕36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19〕29号),制定《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五章十三条,重点是规范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包括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单位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职责;第二章为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共三条,分别是资金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第三章为项目申报及评审,共二条,主要从项目库管理要求、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入库、支持计划、资金拨付等方面进行阐述;第四章为监督检查,共两条,涉及项目抽查、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责任追究等方面;第五章为附则,共二条,包括解释机关和实施期限两项内容。
三、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
加工贸易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是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国有和民营等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内销展会的其他进出口企业以及组织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相关活动的社会团体。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二)细化资金支持方向
从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评估和辅导项目、学习培训项目、开拓国内市场内销展会项目等三个方面予以支持。
(三)调整资金支持标准
为加强对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规范了部分资金支持标准,特别是对于参展人员参团费用的扶持,参照了行政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明确项目申报及评审流程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商〔2019〕368号),修改了项目申报和评审流程,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入库、支持计划、资金拨付等7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五)增加项目检查内容
在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不定期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实地检查项目申报单位用款及经营状况,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到位。
四、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递交纸质材料报各区商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通过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egrantweb/)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递交正式装订材料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第三方评审和集体审议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将项目库报市财政局纳入第二年财政预算;第二年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起草下达文件。实际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2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