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鉴于《关于珠海市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珠港字〔2000〕011号)制定的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1997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粤价〔2000〕26号)均已作废,经研究,现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珠海市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我市货物港务费的征收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1日